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11-08 07:27:34 | 浏览次数:16
之前,我们披露了山西孝义法院在院长、副院长带领下30多名工作人员集体接受宴请被查一事,山西省纪委发布通报。
此前的2024年5月20日山西省纪委于发布的(晋纪通【2024】10号)通报中,席间食用花胶、辽参等高档菜肴,并饮用10瓶25年汾酒和2瓶30年汾酒,消费12盒中华牌(双中支)香烟,才被认定只有13426元的金额,尚难令公众信服。
但搞笑的是,我们所披露的山西省纪委(晋纪通【2024】10号)通报被莫名删除,我们对此事件的进一步挖掘和披露,《30多法官集体接受宴请,被山西纪委立案通报背后》,《孝义法官宴请门:吃请13000,“违法冻结”资产90亿》,均遭到疑似孝义法院或鹏飞集团马甲投诉,其中有个投诉更是自称来自杨海兵本人。
这些投诉,不但试图挑战及否定山西纪委历时四个多月做出的那个调查结论内容,甚至试图否定该通报的存在与真实性。
7月30日,孝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决定任命薛鑫斌代理孝义市人民法院院长,在坊间认为,此系对山西省纪委该通报决定中对孝义法院前院长杨海兵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的结果。
我们觉得遗憾的是,孝义官方发布的新闻稿中,对于杨海兵被免职的信息至今只字未提,更遑论提及如山西省纪委通报中提到的对其免职的原因,更未见公众习惯及常见的因此展开的哪怕只是走个形式与过场的干部廉政警示教育。
对该通报中提到的“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具体何指,及怎么样处理,山西省纪委等的调查仍未收宫和官宣。与此同时,来自民间的不断举报,则在不断为我们揭开这场法官集体沦陷背后的真相。
其中,最触目惊心及令人难以置信的,莫如价值几十亿元的股权,孝义法院居然就敢在自己不存在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宴请他们的那个企业仅用一个荒废了的像放羊场一样的空厂房作为担保,孝义法院居然连这个本就不具备任何足额担保价值可能的“担保”也给豁免,零担保予以冻结。
这种令人瞠目结舌的操作背后,显然远超于了用一顿仅仅13426元的宴请就“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
孝义市法院2022年8月15日做出的(2022)晋118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孝义市鹏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持有山西普阳潞宝焦煤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抵押、质押等。担保人沁源县常源焦化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做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在孝义市法院下达的这份民事裁定书里,对于保全对象的价值和提供担保的资产价值均只字未提。
山西潞宝焦化方面认为,该公司持有的这个山西普阳潞宝的30%股权价值高达34亿元。
而据知情的人偷偷表示,即使根据鹏飞集团与山西潞宝焦化于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一份《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中,该诉讼中所涉及到的这30%股权按照不溢价的原则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这30%股权的价值也达25亿元。
企业信用体系查询资料显示,沁源县常源焦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及实缴资本为3亿元,参保人数为零,人员规模“企业选择不公示”,企业地址位于沁源县沁河镇阎寨村。
据山西潞宝集团焦化,常源焦化为两名自然人出资,由鹏飞集团实际控制管理,目前常源焦化并无实际经营活动。
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市场和监督质量管理局登记的“动产抵押详情信息”显示,常源焦化在该局的抵押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5日,抵押物品为引风机、UPS电源、汽轮发电机组等,向孝义农商行抵押,抵押金额为4400万,抵押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
企查查显示,鹏飞集团董事长郑鹏控股的盛大煤焦是孝义农商行的大股东,郑鹏也是孝义农商行董事,鹏飞集团副总裁郑天诚也在孝义农商行持股。孝义农商行另一并列大股东,是沁源县晓鹏贸易有限公司,由侯晋峰发起成立,侯晋峰与郑鹏共同成立有公司。
山西潞宝焦化了解到的信息,那些动产设备也早已拆除处理,不复存在,去向不明。当时抵押所得的那4400万贷款有无归还,不得而知。
无人机拍摄的图片显示,这个被用作“抵押”及“担保”的焦化厂内,除了老旧的办公楼和厂房外空无一物,厂外都是庄稼地。焦化厂已经停产多年,办公楼上常源焦化有限公司的牌子已经又脏又破,快要掉下来似的。厂子的大门上换上了“常源加氢综合能源岛”的牌子,厂子里有用钢结构搭起来不知多久的空框架,说是要搞什么氢能源,依然还处在半拉子状态。
企查查还显示,2017年至2019年,该焦化厂共有九次环保处罚记录,涉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最后一次环保处罚记录为2019年8月12日。
在2022年鹏飞集团向孝义市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宝焦化所持有的价值在25亿至35亿元的山西普阳潞宝30%的股权时, 其所提供的担保人沁源县常源焦化有限公司所谓的“自有资产”仅剩下个空壳。
可就是这样一个空壳,在孝义市法院的这份(2022)晋118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也被豁免,只单方面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的30%股权,对鹏飞集团提出的所谓用于“担保’的资产不做任何限制,帮鹏飞集团在零担保的情况下冻结了对方价值25亿至34亿元的30%股权资产。
已有裁定排除其管辖权后,同样手法,孝义法院再帮鹏飞集团冻结另外30%股权
2022年8月17日,山西潞宝焦化司向孝义市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其(2022)晋118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的其所持有的山西普阳潞宝的30%股权。
2022年8月25日,孝义法院做出(2022)晋1181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山西潞宝焦化的复议请求。
2022年9月8日,针对该被冻结的30%股权,鹏飞集团在孝义法院对山西潞宝焦化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8日,以该案是涉及至少25亿元的财产性诉求等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山西潞宝焦化向孝义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2年10月17日,孝义市法院做出(2022)晋1181民初2089号裁定,驳回山西潞宝焦化对该案管辖权的异议。
山西潞宝焦化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2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晋11民辖终117号民事裁决书,撤销孝义市法院所做出的(2022)晋1181民初2089号民事裁定,决定此案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然而,在已经明知自己对此类案件并无管辖权的情况下,2023年5月12日,孝义市人民法院又做出(2023)晋11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对鹏飞集团收购普阳潞宝另外一个股东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简称“普阳钢铁”)持有的普阳潞宝30%股权做出冻结。此次冻结,鹏飞企业来提供的是一个永红煤矿的采矿权作为担保。
在孝义市法院下达的这份民事裁定书里,对于保全对象的价值和做担保的资产价值,和上文提到的另一份民事裁定书一样,同样只字未提,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而用来作为担保的永红煤矿采矿权,不但普阳钢铁,以及几位来自采煤行业资深人士的分析都认为,一个煤矿的仅仅采矿权部分,其价值远远不足以涵盖被冻结对象的价值。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导精神,用采矿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权会随着采矿许可证的到期而灭失。而在孝义市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书里,甚至连该采矿许可证何时到期都只字未提,对于该用来做担保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已被用于其它抵押也未做任何的核实。
比(2022)晋118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略显“公正’的地方在于,这份(2023)晋118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在冻结被申请人的30%股权资产同时,还查封了作为担保人的永红煤矿采矿权两年。
而熟悉永红煤矿的业内人士指出,该用作抵押的采矿权,其价值充其量只有一亿左右。
没有任何意外,这一诉讼被鹏飞集团在孝义法院提起之后,同样因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又被移送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0条的相关规定,诉前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因为管辖权异议而受移送的,无论是吕梁市中院,还是太原市中院,居然都对已经知道并且裁决孝义市法院不具备案件管辖权,但却对其在不具管辖权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两个诉前保全居然照单全收,甚至,对其中存在的一目了然的法律错误也完全无视。
就这样,孝义法院拉下的这泡屎一样的枉法裁定,先是端到了一审的吕梁中院和太原中院,在案件都上诉到山西省高院后,又原封不动的端到了山西省高院。而且在山西高院都已经开过庭了,孝义法院做出的这两个“违法冻结”依然迟迟未能得到纠正。
不得不令人感慨,司法痼疾中的这个“痼”字是如何的顽强,以及到了如何连起码的脸面也不要了的程度。
所获资料尚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还无从得知和判断,吕梁市中院及太原市中院各自对这两个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是否公正,目前仅能看到的,是各种程序上的令人眼花缭乱的标准混乱及随心所欲。
鹏飞集团诉山西潞宝集团股权一案,2023年10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晋11民初3号判决书,潞宝集团认为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9日,负责一审的吕梁中院代山西省高院向潞宝集团开具《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山西潞宝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1,800元。经山西潞宝到高院核费,后更正为由该公司交二审上诉费为1,541,800元,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按规定交纳上诉费1,541,800元,山西省高院向该公司开具了上诉费发票,该公司完成了上诉程序,案卷由吕梁中院移送至山西省高院。
2023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院却又向山西潞宝邮寄《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2023)晋催交82号),声称核定该公司应预交二审受理费为12,541,800元,要求该公司七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00元,否则视为撤诉处理。在收到《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第二日,该公司便紧急向山西省高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诉讼费异议及听证申请书,但山西省高院立案庭却拒不接收,无奈,该公司只能于2023年12月15日向山西省高院立案庭庭长牛向宏、分管副院长张健康、院长冯军邮寄《诉讼费用异议书及听证申请书》。但至到现在,山西省高院仍未向该公司作出任何答复。
同一案件中,对作为另外一方的诉讼当事人鹏飞公司,山西高院要求的上诉费却仅为19.18万元,鹏飞公司也是按19.18万元交纳了上诉费用。
同样的原告,鹏飞公司,同样的诉求,鹏飞起诉对象变成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开始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晋1181民初960号,孝义市法院收取普阳公司案件受理费342万元,普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晋01民初409号、太原中院只收取192万元。
从孝义法院到吕梁中院,直到山西省高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的种种至少是在程序上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及明显偏袒一方的行为,相关举报已经被递至最高院多时。
最高院宣布,从7月中下旬开始的对包括山西在内的8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15天的司法巡查。举报人告诉我们,希望自己的这个举报能够引起包括最高院在内的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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