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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65号)_欧宝体育网页版登录_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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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65号)

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09-18 18:46:56     |     浏览次数: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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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65号)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中心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清水江油场建设沥青搅拌站,主要设备有冷料系统、骨料提升机、计量系统、沥青搅拌站主机、沥青加热系统和沥青罐等,年产约3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于2015年12月停止生产,原有项目建设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无环保手续。

  拟建项目属改建(项目代码:2201-450521-07-01-400803),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清水江油场。项目占地7600平方米,对原有项目设施、设备做升级改造,改造后设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改造后主要建设内容有沥青生产线、生活楼、矿粉料仓、原料堆场、沥青罐、轻油罐、柴油罐等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生产90天,预计年产沥青混凝土3.5万吨。

  拟建项目已建成1条沥青生产线及生活楼、矿粉料仓、沥青罐、轻油罐、柴油罐等配套设施,相关环保措施未建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为60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1月取得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期采取适时洒水降尘、定时清洁场地等有效措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禁止场地施工废水及生活垃圾污水排入清水江水库。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午休及夜间不施工、设置施工围挡等有效措施,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确保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废水主要为冲洗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初期雨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新建的1个50m³隔油池和1个50m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现有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1.沥青由专用沥青槽罐车通过密闭沥青管道送至沥青储罐,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负压集气收集;搅拌楼及成品出料口排放的沥青烟气设集气罩收集;所有沥青废气由密闭引风管道引至轻油燃烧器燃烧处理。燃烧器属于烘干滚筒配套设施,燃烧废气与砂石料烘干搅拌粉尘、筛分粉尘、矿粉料仓粉尘通过负压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由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最严要求。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限值要求,方可由14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2.项目堆场设置顶棚、围挡、防尘网、喷淋洒水,卸料、上料工序采取喷淋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合理地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加强固态废料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须严格按照《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及暂存。不合格石料由石料供应商回收加工后回用来生产;除尘器收集粉尘、滴漏沥青、搅拌残碴回收用来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运营期产生的废导热油、废布袋、沉淀池沉渣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沉淀池沉渣、隔油池浮油、废导热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置。废布袋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处理。

  四、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筑设计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视测定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察觉缺陷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及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察觉缺陷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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