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3-09-14 00:00:02 | 浏览次数:144
原标题:【谁执法谁普法】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违法案例公开公示力度,充分的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进而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做好普法宣传引导工作,慢慢地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案件普法如下。
1.(**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1年04月1日,桓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贾某某驾驶的鲁CP8363(黄色)鲁C89B5挂(黄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落户**物流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该车装载70#石油沥青,沥青属于3类危险货物。经核查,**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物流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05月12日,接淄博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线索,县交通、交警、商务部门执法人员在桓台县侯庄村附近路面对张波驾驶的鲁CZ0E10(蓝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检查发现:车辆鲁CZ0E10蓝牌轻型箱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是王某某。车上装有车用柴油,并在车厢内设置加油机一套。驾驶员表示其早上7点左右驾车至高新技术开发区给车辆加油,被查扣时,车上剩余柴油1000升左右。县交警部门现场对司机开具车辆改型处罚。经核实,王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鲁CZ0E10无道路运输证。该相对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略)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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