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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专项法律:这些企业因何被罚?罚了多少?

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2-11-26 09:26:43     |     浏览次数:128

  近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安排展开大气2号专项法律举动(“活性炭”专项法律举动),冲击活性炭废气管理设备不正常运转、废气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共查看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其间,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04个,触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并于近期发布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事例。

  2. 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废气处理设备内未设备活性炭,罚款12万,相关担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3. 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罚款10万,查封涉案设备设备,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施行行政拘留。

  4. 姑苏金美塑料有限公司发生废气的出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活性炭未及时替换,罚款4万。

  7. 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备未通电,查封扣押形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备,罚款20万,并移交公安机关。

  8. 连云港市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喷漆作业现场未彻底密闭,且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即移动式VOCs搜集处理设备,罚款5.2万。

  1、法律查看过程中不能被“污染防治设备正在运转”遮盖双眼,应对活性炭污染防治设备进行“开箱查验”,并结合环评等要求确定违法行为。

  2、结合活性炭吸附原理,法律查看中发现废气处理设备中活性炭填充松懈,有很多空地,不能实现废气吸附处理的功用,可在现场及时固定根据,判别废气处理设备是否存在未正常运转的状况。

  3、进一步丰厚法律手法,在人工勘测的基础上,结合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走航车等科技技术手法,及时、精准定位违法行为,进步法律效能。

  4、进一步联合省厅关于活性炭替换要求,归纳运用《排污答应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涉嫌废气管理设备不正常运转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施行行政拘留。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查看中发现,南京浩瀚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一套。该废气处理设备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进行15米高空排放。经查,该废气处理设备最近一次替换活性炭时刻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显着缺乏。法律人员对填充状况进行摄影取证,开始确定该废气管理设备未正常运转。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查询问询,并听取当事人状况阐明,完结查询取证作业。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末替换活性炭时,因工人了解过错,以为订单少,喷漆房运用率低,一天均匀运用约1小时,且运用的是水性漆,气味不大,不需求填充50公斤活性炭,故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转。

  违法当事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子团体评论经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分决议书,处分款4万元。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线均在出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打开,但设备内未设备活性炭,该加工场的废气处理设备不正常运转。

  违法当事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该局案审会评论经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一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子暂行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则,对担任废气处理设备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信访问题交办,对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单位在钢琴椅项意图出产过程中,发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备。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出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水帘、光催化氧化设备正在运转,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涉嫌不正常运转。

  该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书》,一起对涉案设备设备进行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拟处分款10万元,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施行行政拘留。

  2020年10月28日,姑苏市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法律人员对姑苏市相城区姑苏金美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法律查看,发现该公司南、北车间均在出产,车间大门及窗户处于打开状况,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设备引风机正在运转,两车间出产发生的熔融VOCs经各自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尾气正经过各自排气筒(Q1/Q2)排放。现场进一步查实,该公司上述两套活性炭吸附设备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用吸附处理即经过排气筒排放。

  经姑苏市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法律人员后续查询后查实:该公司根据2017年镇村“263”整治相关要求,设备VOCs废气管理设备,该设备已进行环境影响挂号。该公司近期正在进行废气处理设备保护,查看时白日该公司对活性炭箱内的保护网进行了清洗,导致活性炭箱内还存留三分之一旧活性炭未替换,也未及时装填满新颗粒活性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构成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决议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在展开废气管理活性炭专项法律查看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正在进行出产,6台注塑机中4台正在进行注塑作业,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转。该公司废气处理设备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对该设备进行查看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替换记载,设备内活性炭外观呈偏长弯曲状、色彩偏灰,且密度较大。结合台账剖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替换。

  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摄影和录像,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制造现场查看(勘查)笔录和查询问询笔录,并取得了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它佐证材料,并发动立案处分程序。

  该企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当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阅,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法律人员对丹阳市平云轿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查看,该单位出产车间大门打开,存在显着异味,出产车间内喷漆工段正在出产,出产运用的物料为含38%甲苯的油漆,进一步查看发现,该单位VOCs管理设备未打开,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严峻,一起,该单位未能供给活性炭替换记载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

  该公司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照规则设备、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评论经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分决议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大众告发,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法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查看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转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未打开。法律人员现场要求企业打开,该废气处理设备电线未衔接电源,现场接通电源后打开,该脱蜡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可正常运用。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摄影和录像,2021年4月16日法律人员向该公司担任人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书及查封(扣押)决议书,责令该公司当即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转,并对该公司形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备进行查封扣押;2021年4月20日对该公司出产担任人进行了说话,完结查询取证。

  该公司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制止经过偷排、篡改或许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查看为意图的暂时停产、非紧迫状况下打开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三)经过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经案审会评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分奉告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分决议,处以罚款20万元,现在罚款已交纳,正在处理移交公安手续。

  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对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停放一艘舷号为“藤县海盛998号”的船只,工人正在对该船只甲板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未彻底密闭且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即移动式VOCs搜集处理设备。经查阅当事人供给的《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年修造40万吨船只项目变化影响剖析陈述》,承认当事人喷漆工段发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需求运用污染防治设备,即移动式VOCs搜集处理设备(滤网+活性炭吸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有关规则,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分。

  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法律人员对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喷漆工段正在出产,现场1个底漆喷漆房正在喷漆作业,法律人员对废气设备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查看,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量缺乏;2个面漆房和1个修色房正在喷漆和修色作业,法律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查看,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损坏,蜂窝状活性炭块多处成粉末状,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块缺失。

  该公司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未按规则运用废气防治设备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过程中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并处分款2.88万元。

  如东伟南铸造厂运营的健身器材项目在炼胶、包胶硫化工段有VOCs和粉尘发生,该单位在炼胶工段建造有布袋除尘设备,在包胶硫化工段建造有活性炭吸附设备。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现场查看及查阅该单位危险废物台帐材料,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配建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后,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替换过废气处理设备中活性炭一次,合计21公斤,未依照环保要求确保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正常运转。

  当事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达行政处分决议,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健身器材项目有挥发性废气出产时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正常运转,处分款人民币2.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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