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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否对国内取向电工钢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2016年4月1日,查询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开始确认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推销,我国取向电工钢工业遭到本质危害,而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开始裁决后,查询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查询机关作出终究裁决(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在本案查询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推销,我国取向电工钢工业遭到本质危害,而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推销税。
详细描绘: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越0.08%,可含有不超越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份额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越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自2016年7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保证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16年7月23日起5年。
关于日本、韩国和欧盟未在查询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契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中复审。
对本案终究裁决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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