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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个案触发全县环保大清查

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04-21 11:15:59     |     浏览次数:12

  一辆油罐车侧翻导致7吨含酚废水倾入攸太溪,对旁边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事人却仅被行政拘留。

  海峡法治在线日讯(记者 雷闽娟 通讯员 王光忠 陈重)一辆油罐车侧翻导致7吨含酚废水倾入攸太溪,对周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当事人却仅被行政拘留。这起意外事故背后是否有猫腻?福州市闽清县检察院紧盯此案不放,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让涉案的4名当事人落网,并监督立案7件6人,最终在全县掀起环保风暴,重拳打击非法提炼煤焦油和轮胎油为产业链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共取缔22个非法炼油点,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该案被评为福州市检察机关首届立案监督“精品案件”。

  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喜悦中,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的宁静。

  一辆改装油罐车转弯时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约7吨的含煤焦油混合液体外流。煤焦油内所含苯、甲苯等化合物为强致癌的物质。而攸太溪下游梅溪汇入口就是闽江。

  情况紧急!当地镇政府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组织环保专家赶到现场指挥排险,并出动驻地防化兵。经紧急调拨活性炭吸附和用沙袋改道堵截等措施,污染源头被及时堵住。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认为,装满废水的油罐车发生侧翻事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行为范畴,认为肇事司机左某勇无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对无证驾驶的左某勇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了行政拘留。

  闽清县检察院获知后迅速介入,引导县环保局及时将现场扣押到的液体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起事故倾倒的液体“HW08废矿物油”(煤焦油)属于有毒害性物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梅溪及闽江流域导致非常严重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构成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环境污染罪。

  闽清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

  2014年2月14日,县公安局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查明左某勇受刘某雇请,从事非法运输煤焦油。检察机关立即对刘某、左某勇批准逮捕。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该混合液体收购自县内一陶瓷生产企业,拟运往白樟镇一个非法炼油点提炼煤焦油。公安机关随即将该非法炼油点的老板左某明抓获。检查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左某明中,发现其同案犯陈某全未被提请逮捕,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逮捕建议书》。

  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全于2012年11月到2014年3月间,伙同左某明共进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煤焦油高达3600多吨,非法经营额达937.54万元。2014年10月22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陈某全。

  此外,闽清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县内还存在众多用废轮胎、废机油提炼柴油的非法练油点,对周边植被、水土导致非常严重破坏。环保部门虽然也曾取缔了一些窝点,但受高额利润驱使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够顺畅,打击不力等原因,非法炼油窝点总是死灰复燃。

  为此,闽清县检察院与公安局、环保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监督,发现并依法监督移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3件。同时,大胆运用监督措施,发现问题立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在法定时限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或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结案。截止目前,共监督立案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7件6人。

  通过高压打击,一些躲在偏僻山区进行非法炼油的人四散逃逸,执法人员取缔了非法炼油点22个,以实际行动保护闽清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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