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03-14 05:42:03 | 浏览次数:113
原标题:部分制品油消费税方针履行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制品业标准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制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08〕167号),现将契合《制品油消费税征收规模注释》规则的部分制品油消费税方针履行口径公告如下: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依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安稳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依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上一篇:10月27日生意社煤焦油基准价为495500元吨 下一篇:7月18日生意社煤焦油基准价为4057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