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欧宝体育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3-11-27 02:20:27 | 浏览次数:131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曹庙路周边及城西片区三期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推进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曹庙路周边及城西片区三期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保障本项目征收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一)东至桃园农贸大市场,西至光明大道,南至曹庙路,北至扈胡路向北延伸至桃园小区西入口,(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二)东至光明大道,西至众兴集路,北至旭日尚城,南至蓼南路(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五、征收有关政策: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标准、安置人口的确认、安置房屋的选房结算等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集中统建安置、购房券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购房券结算方式按照《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规定的执行。集中统建安置房源以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现场公布的房源为准。
七、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共30天。
八、其他:自征收公告发出之日起,各经营单位不得再新进各种原材料,各经营单位、住户不得再新增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栽植任何苗木和农作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拆除。
为推进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东至桃园农贸大市场,西至光明大道,南至曹庙路,北至扈胡路向北延伸至桃园小区西入口,(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东至光明大道,西至众兴集路,北至旭日尚城,南至蓼南路(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一)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城关镇、城南村、幸福社区对被征收区域房屋、附属物、户籍人口及一户一宅等情况做调查摸底登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批件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
(二)对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用途、户籍人口、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一、二、三榜公示,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第四榜公示。被征收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7日内书面提出。
1.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迁公告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现在校就读的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因购房、就业、就学等原因迁出,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
(3)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已缴纳或已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4)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不含因婚姻户籍迁出),虽户籍迁出,但在被征收地有合法住宅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人员。
3.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迁公告发布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原夫妻双方均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在房屋征收时处于离婚状态的,男女双方各按1人安置;
5.集体土地上选择人口安置的,对于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或出嫁的外嫁女,户籍未迁出的,只给予1口人安置;
(3)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5)新婚夫妻(不含再婚)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
2.因婚姻关系迁入被征收地,现处于离婚状态,虽户籍在被征收地但无承包地及合法住宅房屋的人员;
4.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姻关系出嫁,婚后所生子女户籍虽落户在被征收地但不享受征迁安置;
1.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集中统建安置、购房券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本次征迁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征收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
(2)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并按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房源为西湖御景、淮安新园、育英嘉苑、卧阳小区剩余房源(详见公布剩余房源图)。
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人均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区位系数结算被征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被征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征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安置房优惠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政府可按奖励的方式进行补助。
安置房的优惠价为1180元/㎡,安置房成本价在现场张贴。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先搬迁先选房。
人均面积超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提出申请,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安置。选择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超出240㎡的部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参照《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霍政秘〔2020〕23号)规定执行。
(4)沿光明大道及扈胡路的经营用房在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安置。经营面积在50㎡内(含50㎡)扣除集体土地上1口人安置,50㎡至100㎡(含100㎡)扣除集体土地上2口人安置,以此类推。
办公、仓储、生产、教育、医疗及公益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2.非征收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房屋征收原则上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若征收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签约的,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给予等面积安置,但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的部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提供不出合法建房批件的房屋一律界定为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违法建(构)筑物。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政《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文件规定执行。
(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20天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m2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3)征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迁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的父母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二)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18个月(具体根据各小区交房时间确定)。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和产权调换的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另外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征收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差价款。
(三)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曹庙路周边及城西片区三期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城管执法局负责控违、拆违工作;规划中心牵头负责征迁红线的界定及房屋性质的认定;房产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审计、发改、住建、人社、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城投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为规范房屋征迁工作,防止在征迁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本次征迁积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户籍人口、一户一宅、安置房选房、资金结算等情况进行现场公示,监督电线。十、其他(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五)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一篇:《质押式回购资历准入规范及规范券扣头系数取值事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 下一篇:干货来了!龙游工业公司的小伙伴们看过来